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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事手续

刑事手续是指明确犯人,确定犯罪事实,裁定应受刑罚的手续。主要分为搜查、起诉、审判3个阶段。

搜查
搜查是以逮捕犯人,收集证据,解决案件为目的的活动。警察根据一定的证据,将认为是犯人者称为“被疑者”,有必要时逮捕被疑者,在逮捕后48小时之内,将其送至检察厅,即送检。
接受送检后,检察官认为有必要继续拘束被疑者时,向法官提出“勾留”的申请,法官如批准该申请,被疑者可最长被扣留20天。
被疑者被扣留期间,警察会进行各种搜查。
另外,如被疑者没有逃跑的可能,在不逮捕被疑者的情况下,进行任意调查等的搜查,备齐证据后,办理送至检察官的手续。此手续称为“书类送致”。

起诉
检察官,对于警察送上的材料以及证据物品和检察官本人所做的被疑者的调查结果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在扣留期间内对被疑者审判。
需要审判---起诉
不需审判---不起诉
起诉有要求开庭审理的“公判申请”以及只是要求书面审理的“略式命令申请”两种。
另外,对于不逮捕被疑者的案件,接受了书类送致的检察官,就该案件进行搜查后,决定是否对被疑者进行审判。

审判
被疑者被起诉后,公判日决定后,进行审理,给出判决。(被起诉的被疑者称为被告人)
希望旁听公判者,可以到负责的法院询问公判的日期等。法院接到要求旁听的申请后,会考虑照顾被害者以及遗属同意其旁听公判。
另外,当做为证人出庭时,在接受询问之际,为了减轻精神负担,
-可以有法院批准者陪同
-在被告人、旁听者之间采取遮蔽措施
-许可证人出席于法廷以外的场所,凭借画面以及声音相互确认对方的状态而对话的方式进行询问(所谓录像连接方式)。
-可以向法院申请就关于被害的心情以及其他意见做陈述,请事先向负责的检察官提出。
对于判决,检察官或被告人如有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高等法院等)上诉。
以上是刑事手续的概要,犯人如是少年(不满20岁),手续与上述有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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