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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寻找工作时

1公共职业安定所

想要就业时(包括按天数聘用,以及短时间工作),请向公共职业安定所咨询。公共职业安定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介绍工作、检查职业合适性,以及职业训练所的入学介绍、雇用保险的支付。
在任何一个公共职业安定所都可以报名应征工作,但对于有接受雇用保险支付者,必须到管辖居住地区的公共职业安定所报名。
○短时间工作介绍所
如要寻找短时间工作,下述介绍所也可介绍。
-福岛短时间工作中心 邮编960-8031 福岛市荣町6-6 ユニックス大楼3楼
电话号码024-528-4171
-磐城短时间工作中心 邮编970-8026 磐城市平南町21番2号ネモと3-SUNビル5楼
电话号码 0246-21-6660
-郡山短时间工作中心 邮编963-8002 郡山市站前1丁目6番地6号かんの郡山站前大
楼4楼 电话号码 024-931-1151

2.劳动条件

日本的劳动基准法规定禁止以国籍为理由的歧视行为。
在缔结劳动合同时,规定必须明确工资、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必须书面交付),如雇用者没有遵守劳动合同,被雇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被雇用者还可以要求雇用者严格执行合同。


(1) 工资
法律规定雇用单位必须每个月以通货货币的形式,在固定的日子将工资发给被雇用者一次以上。雇用单位不可以为了使劳动者负上将来的劳动义务而提前付其工资(使其在提前支付期间不能辞职),而后从其每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但是工资收入者的收入税、住民税以及健康保险、厚生年金、雇用保险诸费用都是从工资中扣除的。
另外,雇用者所支付的工资必须在法定最低工资(福岛县的最低工资为1小时610元)以上。


(2) 劳动时间
原则上,劳动时间为休息时间以外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以内,对有些规模以及行业的单位,一周44小时的劳动也予任可。但是,劳动者和雇用单位如签订有协定,雇用单位可以使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外工作,对于加班的时间,要加付25%的工资,对于休息日工作的时间必须还要加付35%的工资。

(3) 年度带薪假期
对于持续工作6个月,且工作了全工作日8成以上者应给予年度带薪假期。


(4) 解雇
如要解雇劳动者,原则上必须在30天之前予以通知,没能在30天之前通知的,必须支付30天以上的工资。另外,工伤或疾病疗养的休养期间以及其后的30天之内禁止解雇。


3.劳动基准监督署
全国范围设有劳动监督署以确保劳动基准的严格执行,如有涉及工资,劳动时间,工伤的赔偿等的问题时,请向所在地区的劳动基准监督署反映。福岛劳动局内还设有外国人咨询服务。(周三,周四的上午9时至下午4时,电话:024-536-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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