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rth World Village
     
 

公司倒闭时

因公司倒闭,不能支付劳动者的应得工资时,可以利用国家的代付制度。
1. 接受代付工资者的资格
①雇用单位必须是营业1年以上,劳动者因其倒闭而退职,尚有未付工资者,未付金额不满2万元的情况,不能适用代付制度。
②工作单位向法院申请破产之日(或向劳动基准监督署所长申请破产事实认定日)前6个月至2年之内退职者。
“事实上的破产”是指虽没有办理破产的手续,但事实上,已停止营业,且没有再开业的可能性,也没有支付工资的能力,经劳动监督署认定成为事实上的破产。但对象只限于中小企业。


2. 可以成为代付对象的未付工资
① 只限于退职日前6个月开始到申请代付之日为止期间内的已到支付日的工资和退职金,奖金等不属于范围之内。
② 代付金额的限度为未支付金额的80%,详细上限如下表所示

退职时的年龄

未付金额的上限

代付金额的上限

45岁以上

370万

296万

30岁至45岁

220万

176万

不满30岁

110万

88万

有关代付手续,请向劳动基准监督署咨询。

回到目录

 
     
Home | Email | Copyright(c) Fukushima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