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时
因公司倒闭,不能支付劳动者的应得工资时,可以利用国家的代付制度。
1. 接受代付工资者的资格
①雇用单位必须是营业1年以上,劳动者因其倒闭而退职,尚有未付工资者,未付金额不满2万元的情况,不能适用代付制度。
②工作单位向法院申请破产之日(或向劳动基准监督署所长申请破产事实认定日)前6个月至2年之内退职者。
“事实上的破产”是指虽没有办理破产的手续,但事实上,已停止营业,且没有再开业的可能性,也没有支付工资的能力,经劳动监督署认定成为事实上的破产。但对象只限于中小企业。
2. 可以成为代付对象的未付工资
① 只限于退职日前6个月开始到申请代付之日为止期间内的已到支付日的工资和退职金,奖金等不属于范围之内。
② 代付金额的限度为未支付金额的80%,详细上限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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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时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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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金额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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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付金额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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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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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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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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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至4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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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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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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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3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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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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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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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代付手续,请向劳动基准监督署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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