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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时

1. 雇用保险制度
雇用保险是,劳动者失业后,为了保证其在重新找到工作前的生活的安定,而给予支付的制度。雇用保险也适用于外国人,雇用期间短,劳动时间短,或明确雇用关系终了后即回国者不能成为被保险者。
有关雇用保险的加入手续,请到管辖工作单位的公共职业安定所去办理。
被保险者分为下述两类。
(1) 一般被保险者
一周规定劳动时间30小时以上者。
(2) 短时间劳动被保险者(包括短时间零工劳动者)
一周规定劳动时间不到30小时但满足下述条件者
一周规定劳动时间20小时以上
预计雇用一年以上
保险费,对应于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和工作单位按规定的比例各负担一部分。
农林水产、酿酒业:19.5/1000(单位11.5/1000,本人8.0/1000)
建筑业:20.5/1000(单位12.5/1000,本人8.0/1000)
上述以外行业:17.5/1000(单位10.5/1000,本人7.0/1000)

2. 雇用保险的支付
失业保险的支付条件为,在离职前的一年中,工资支付基础日数在14天以上的月在6个月以上(短时间劳动被保险者,在离职前的2年间,在12个月以上)。失业是指,尽管有工作的意愿和能力,但找不到工作的状态。
接受支付的期间是从离职之日的次日起的一年,支付期间原则上对应于工作期间和年龄有所不同。


另外,失业补贴的支付,是以再就业为前提的,如准备专心从事家务,无意工作的情况,以及因疾病或伤痛不能工作的情况,不能接受补贴支付。
补贴的一天金额为在职期间获得的一天的工资金额的60%到80%。但是,根据年龄段的不同,有不同的上限,例如35岁的人的上限额为9,642日元 ,一般被保险者的最低补贴金额为3,368日元,短时间劳动被保险者是1,712日元。
被保险者(劳动者)因其本身的原因而被解雇的情况,以及没有正当理由而辞职的情况,有可能只能获得3个月的失业保险的支付。
办理接受失业保险金支付手续时,将工作单位发的离职票交给管辖该劳动者的居住地区的公共职业安定所,并同时申请介绍工作。办理保险金支付的手续必须有允许就业的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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