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出事故以及负伤时
1.劳动灾害以及劳动者灾害赔偿保险
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或生病时,工作单位有义务负担劳动者的疗养费以及支付停工补偿。
但因公司没有支付能力等原因,并不是说无论什么情况一定可以得到补偿。因此,不论雇用的是短时间劳动者还是零时工,即使只雇用一个人的法人或个人也必需加入劳动者灾害赔偿保险。公司加入了劳动者灾害赔偿保险,劳动者如发生工伤、保险给予赔偿。劳动基准法的灾害补偿制度能直接适用的只是最初的3天的停工赔偿。保险费全部由雇用单位负担。
另外,在上下班途中出事故负伤的情况,也可以做为上下班灾害同工作上受伤一样接受劳动灾害保险的支付。
2.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的支付
遭遇劳动灾害(工伤)后,向管理该雇用单位的劳动基准监督署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必需是劳动者本人或者其遗属。要求雇用单位协助办理劳动灾害保险的支付。
(1) 疗养(补偿)支付
在伤势和病情治愈之前,可以接受免费治疗。原则上必需在劳动灾害医院或劳灾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如果在其他的医院接受治疗,全部治疗费可以报销。
(2) 停工补偿支付
由于疗养,不能工作而没有工资收入时,从不能工作之日后的第四天起得到日平均工资60%的支付,除此之外,从第四天起,还可以得到支付基础日额的20%的停工特别支付,对于从最初之日开始的3天,根据劳动基准法,工作单位必需补偿平均工资的60%以上。
(3) 伤病(补偿)支付
开始疗养后,经过1年6个月以后,伤势和病情都没有好转,其伤病符合厚生劳动省制定的伤病等级,而且还需要继续养病期间的情况,停工补偿的支付即停止,而转成伤病补偿年金。
(4) 残疾(补偿)支付
伤势和病情即使治愈后,留有残疾时,根据其程度不同,可以得到残疾补偿年金或者一次性补偿的支付。
(5) 遗属(补偿)支付
劳动者死亡的情况,其家属可以得到遗属补偿年金或者一次性补偿金的支付。其他还有遗属特别支付金。
(6) 丧葬费(支付)
劳动者死亡,进行葬礼的情况,支付315千元加上30天的基本日收入或60天的基本日收入,从中选择金额较多的一种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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